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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的性質一般表述為,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一)中央銀行的性質
1.中央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中央銀行雖然也稱為銀行,也辦理銀行固有的“存、貸、匯業務”,但與普通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相比,在業務經營目標、經營對象和經營內容上都有著本質的區別:
(1)從經營目標來看,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的金融機構作為經營貨幣業務的機構,一般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而中央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原則上也不從事普通商業銀行的業務,而是以金融調控為己任,以穩定貨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雖然中央銀行在業務活動中也會取得利潤,但盈利不是目的。
2)從服務對象來看,普通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一般以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為其主要的服務對象;而中央銀行在一般情況下不與這些對象發生直接的業務關系。
2.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
所謂“銀行的銀行”,其一,是指中央銀行的業務對象不是一般企業和個人,而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特定的政府部門;其二,中央銀行與其業務對象之間的業務往來仍具有“存、貸、匯”業務的特征;其三,中央銀行為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支持、服務的同時,對其進行管理。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集中存款準備金。實行中央銀行制度的國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將其吸收的存款按法定的比率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集中于中央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賬戶,成為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并由中央銀行集中統一管理。
中央銀行集中保管存款準備金的意義在于:一方面確保存款機構的清償能力,從而保 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以防止商業銀行等存款機構因發生擠兌而倒閉。
另一方面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的上繳比率,來控制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和信用規模,以達到控制總體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2)充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生資金困難而無法從其他銀行或金融市場籌措時,可通過再貼現或再貸款的方式向中央銀行融通資金,中央銀行則成為整個社會信用的“最后貸款人”。
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庫存款和商業銀行繳存的存款準備金,如果中央銀行資金不足,則可以通過增發貨幣的方式加以解決。
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向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融通,一方面可以增強整個貨幣供應的彈性,提高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調整再貼現率,起到調控貨幣供應量和信用規模的作用。
充當最后貸款人是中央銀行極其重要的職能之一,也確立了中央銀行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3)全國資金清算中心。在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以后,各商業銀行都在中央銀行開設了存款準備金賬戶和超額準備金賬戶,各銀行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或應收、應付款項,都要通過中央銀行劃撥轉賬,中央銀行遂成為全國的清算中心。
清算時只要通過各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賬戶進行轉賬、軋差,直接增減其存款金額便可完成。
中央銀行通過組織全國銀行系統的清算,一方面為各家銀行提供服務,提高了清算效率,加速了資金周轉;另一方面也便于中央銀行利用清算系統強化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和控制。
3.中央銀行是“國家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國家的銀行是指:一方面代表國家制定并執行有關金融法規、代表國家監督管理和干預各項有關經濟和金融活動,另一方面還為國家提供多種金融服務。中央銀行具有國家的銀行的職能。
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具體體現:
(1)代理國庫。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而交由中央銀行代理。財政的收入和支出均通過財政部在中央銀行內開設的各種賬戶進行。
具體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并根據財政支付命令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代理國庫辦理各種收支和清算業務。因此中央銀行又被稱為國家的總出納。
(2)代理政府債券的發行。當今世界各國政府均廣泛利用發行國家債券的形式以彌補開支不足。中央銀行通常代理國債的發行、推銷以及發行后的還本付息等事宜。
(3)為政府融通資金、提供特定的信貸支持。當財政因先支后收而產生暫時性收支不平衡時,中央銀行一般會向政府融通資金、提供信貸支持。各國中央銀行一般不承擔向財政提供長期貸款或透支的責任。
中央銀行只與政府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資金往來關系,并通過與這些機構的業務往來,貫徹和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并履行其管理金融的職責。
(3)從經營內容來看,中央銀行獨占貨幣發行權,通過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控制貨幣供應量,使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趨于平衡,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則沒有這種特權;中央銀行接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存款和政府財政性存款,但其吸收存款的目的不同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即不是為了擴大信貸業務規模,而是為了調節貨幣供應量,因此,其接受的存款具有保管、調節性質,一般不支付利息。
中央銀行負有調節信用的職能,其資產具有較大的流動性和可清償性,一般不含有長期投資的成分,可隨時兌付清償,以保證其調節功能的正常發揮。
(二)中央銀行的職能
中央銀行的職能是中央銀行的性質在其業務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傳統上把中央銀行的職能歸納為“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國家的銀行”。
隨著中央銀行制度的發展,現代中央銀行的職能有了更加豐富的內容,對中央銀行職能的歸納與表述也就多種多樣,如有的歸納為服務職能、調節職能和管理職能三大類;有的歸納為政策功能、銀行功能、監督功能、開發功能和研究功能五大類,等等。
–下面我們就按傳統的歸納方法進行分析。
1.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
所謂“發行的銀行”,主要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國家賦予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的特權,是國家惟一的貨幣發行機構;二是指中央銀行必須以維護本國貨幣的正常流通與幣值穩定為宗旨。
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權是其自身之所以成為中央銀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標志,也是中央銀行發揮其全部職能的基礎。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統一貨幣發行與流通和穩定貨幣幣值的基本保證。
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資金來源,也為中央銀行調節金融活動和全社會貨幣、信用總量,促進經濟增長提供了資金力量。
因為向政府發放中長期貸款將會陷入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貨幣的泥潭,會導致通貨膨脹,危及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樣中央銀行也不宜在一級市場上承購政府債券。
中央銀行在二級市場上買賣政府債券雖然也是對政府的間接資金融通,但一般不會導致通貨膨脹,反而是中央銀行控制貨幣量的有效手段。
(4)保管外匯和黃金儲備,進行外匯、黃金的買賣和管理。世界各國的外匯、黃金儲備一般都由中央銀行集中保管。中央銀行可以根據國內國際情況,適時適量購進或拋售某種外匯或黃金,可以起到穩定幣值和匯率、調節國際收支、實現國際收支平衡的作用。
(5)代表政府從事國際金融活動,并提供決策咨詢。中央銀行一般都作為政府的代表,參加國家的對外金融活動,如參加國際金融組織、代表政府簽訂國際金融協定、參加國際金融事務與活動等。
同時,在國際、國內的經濟和金融活動中,中央銀行還充當政府的顧問,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
(6)對金融業實施金融監督管理。中央銀行作為國家最高的金融管理當局,行使其管理職能。其主要內容包括:制定并監督執行有關的金融政策、金融法規、基本制度和業務活動準則等;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管理和規范金融市場。
(三)中央銀行的作用
由于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經濟貨幣化程度的加深、金融在經濟中作用的增強和國際經濟聯系的推進,中央銀行在現代經濟體系中的作用就越來越突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代經濟發展的推動機
現代化的社會經濟本質上是一種貨幣信用經濟,貨幣資金是社會經濟增長的第一推動力和持續推動力。一方面,中央銀行作為惟一的發行銀行,壟斷一國的貨幣發行權,從理論上說,除了經濟增長的適度性制約外,中央銀行具有無限供應貨幣的能力。
另一方面,在現代經濟發展的要素投入中,資本和勞動的投入均需借助于貨幣來實現,通過貨幣才能把各種要素結合為現實生產力,即貨幣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個先決條件。
中央銀行根據經濟發展對貨幣增長的客觀需要增加貨幣發行,可以充分發揮貨幣對擴大再生產的第一推動力和持續推動力作用。
同時,中央銀行作為全國貨幣信用制度的樞紐,通過“最后貸款人”職能的發揮,滿足經濟發展對擴大信用的需求,支持和促進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生產、流通和發展,形成現代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巨大支撐力量。
2.國家調節宏觀經濟的工具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國家調控宏觀經濟主要依靠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成為國家最重要的宏觀調控部門之一。
中央銀行根據本國經濟、金融的發展情況和國家的金融政策意圖,通過國家授權的特定業務操作,改變貨幣供應和信用量,實現宏觀調控的目的。
如經濟過熱,發展速度過快,通貨膨脹加劇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可通過提高再貼現率、提高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率、在公開市場上出售有價證券等金融手段,降低社會貨幣需求,減少商業銀行貸款供給,縮減存款派生能力,緊縮貨幣供給,進而達到緩和經濟過熱、抑制通貨膨脹的目的。
相反,如果出現經濟萎縮、增長滯緩、物價低迷等通貨緊縮狀況,中央銀行可通過降低貼現率、降低存款準備金率、在公開市場上購進有價證券等政策措施擴大貨幣信用供給,以刺激經濟增長,實現國家經濟發展的目的。
中央銀行作為國家最重要的宏觀調控部門之一,對一國經濟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對外聯系的重要紐帶
當今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中央銀行基于其獨特的地位,在這一強大趨勢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發揮著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在各國經濟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大格局下,世界經濟發展的宏觀管理越來越重要。
對世界經濟的管理需要各國政府的相互協調和密切配合,共同建立和維護新的國際秩序,保證世界經濟健康穩定發展,而中央銀行就成為擔負這一職責的重要國家部門,是國際金融組織的參加者,承擔著維護國際經濟、金融秩序的責任。
4.提高經濟、金融運行效率的推進器
中央銀行金融服務職能的發揮,對提高社會經濟和金融的運轉效率有著巨大的推進作用。
例如,中央銀行通過金融調查、統計和金融分析,能夠全面、及時地掌握全國經濟、金融的信息及其發展動向,作為國民經濟運行的溫度計和氣象臺,顯然能大大提高政府和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和金融的監管和調控能力。
再如,中央銀行對各銀行和金融機構提供清算服務,有利于實現匯劃款項和資金清算同步,變事后清算為事先清算,從而大大提高了清算系統的效率;尤其是電腦和通訊技術在清算系統中的運用,使匯路更暢通便捷,以確保資金周轉加速,提高了社會資金的運轉效率。
5.社會經濟和金融運行的穩定器
中央銀行作為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對各銀行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使之能合規、穩健經營,發揮著社會經濟和金融運行的穩定器的作用。
中央銀行制定的金融政策、法令和管理條例,強調的是穩健經營原則,側重于流動性、安全性目標,因此,能夠有效防范和減少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因片面追求盈利而增加的金融風險,通過強化穩健經營而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中央銀行運用各種金融監管手段,從市場準入、監督檢查、緊急救援等方面進行監管,把金融領域的多種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對一些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運用稽核檢查等手段予以糾正,即使對一些出了問題的金融機構,也可及時采取相應補救措施,這一切對維護一國良好的金融秩序具有巨大的作用。